记者观察:承担起“看门人”职责
【资料图】
近年来,中国境内信用债市场增速较快,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债券市场正由“量的扩张”转向“量质并重”的发展新阶段。
中介机构是债券市场重要参与方,推动着市场高质量发展。在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之时,迫切需要对债券中介机构全流程执业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切实发挥好“看门人”职责作用,依法打击债券市场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多次提及“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将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作出披露,有效信息披露不只是发行人的责任,主承销商投行等中介机构也应承担重要责任。
中介机构作为债券市场上重要的一环,往往以其专业的财务、税务、法务等能力备受各方重视。但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中介机构也往往会出于自身短期利益的考量,在督促发行人开展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选择性”视而不见等问题。从长期来看,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中介机构的市场信誉,还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次,《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规定,主承销商应当督促发行人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除法定披露内容外,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
《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还要求债券发行推介过程中,承销机构应当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推介活动。
同时,在追责方面,《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信息披露违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坚持“双罚制”原则,严惩违规机构和责任人。
近年来,我国债券违约事件频发,一些中介机构也成为相关诉讼中的被告一方。随着我国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深化,中介机构应切实落实监管要求,履职尽责,承担起债券市场“看门人”职责。
关键词: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