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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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3月24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据人民银行介绍,近年来,一些涉外经济活动比较多的地区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费入库的业务需求逐渐增多,涉及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等。面对新业务需求,人民银行指导江苏、广东、海南等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税务机关逐步开展了试点工作,探索实现了纳税人从境外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入库,从国库将人民币退税资金退至境外账户,并支持电子和手工方式办理。为充分发挥国库业务电子化优势,将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费及相应退库业务的试点经验制度化并推广至全国,人民银行在试点基础上完成了《通知》。
主要内容方面,《通知》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各币种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完善了制度依据。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收入,跨境缴入国库及办理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等业务的行为,均适用于《通知》。
其次,《通知》确定了不同方式跨境税费缴库退库的业务流程、账户使用、信息填报要求,并强调了跨境资金信息申报的有关要求等。根据《通知》,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 TIPS”)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TIPS方式”)缴入国库;也可以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以下简称“转账方式”)缴入国库。国库经收处通过TIPS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入国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TIPS。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库经收处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当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专夹保管。
最后,《通知》明确了人民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具体业务上的职责分工。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退库等代理国库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由税务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各自履行税费征缴入库相应职责;由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联合制定辖内具体工作方案。同时,要求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加强账务核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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